证监会向中诚信发出严重警告函
CFN    2018-01-09 05:50:15    金融APP  阅读 1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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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东北特殊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未发行)首次评级项目中,评级结果的定性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2.16鸿商02债首次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部分定性指标的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评级工作的质量审核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化评级项目质量控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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