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中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划开界线
CFN    2018-04-30 02:13:21    金融APP  阅读 18379

图片来源:中国金融网/图片银行

原创 任涛 博瞻智库 资管新规正式稿终于下发,那些期待的人松了一口气,但解读者似乎始终无法停歇,有人开始经常被约稿评述,有人飞机上干活,有人在高铁中加斑,也有人在游玩中莫名的思考种种。细想想,其实资管新规似乎也还是有一些漏洞。例如,“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出现。 通常在政策文件中,表述同一层意思的术语在前后文中会有比较明显的对应关系,我刚开始以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是一层意思,但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会同时被使用,也不知道是不笔误哈哈。 一、“金融管理部门”出现了11次 在资管新规的31条规定中,有7个规定涉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表述,“金融管理部门”词汇总共出现了11次。 (一)第三条“资产管理产品”中,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二)第五条“投资者”中,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三)第十条“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中,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一条“投资限制及鼓励”中,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五)第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中,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六)第十八条“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中,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七)第十九条“刚性兑付”中,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出现31次 资管新规的31条规定中,有14条涉及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表述,累计表述31次。 (一)第四条“产品分类”中,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二)第八条“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条九条“产品代销”中出现2次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四)第十一条“投资限制及鼓励”中出现4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原文表述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删掉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五)第十四条“独立托管”中,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第十五条“规范资金池”中出现3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第十六条“资产组合管理”中,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第十九条“刚性兑付”中,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九)第二十二条“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中出现4次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十)第二十三条“智能投顾”中,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十一)第二十五条“统计制度”中出现6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十二)第二十六条“监管分工”中出现3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罚”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 (十四)第二十九条“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中出现2次 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三、其实两者真得不一样 后来细想一些,两者其实不一样: 第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隶属于金融管理部门,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范围较金融管理部门更窄。 第二,资管新规中已经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是指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在上述四个部门之列。 第三,综合文件中的其它表述,经常将中国人民银行单列出来, 第四,资管新规中仅有一处涉及到外管局,其它均没有单独列示出来,即第十一条“投资限制及鼓励”中,“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包括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是否包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不确定,不过包含的可能性大,因为毕竟有一类跨境资管产品需要被具体约束。 哈哈哈哈,五一假期,拿资管新规开心一下,祝各位五一假期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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